(2020)沪0113刑初8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裔某,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沈晓冬,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葛东妍,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2,男,1992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高保山,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3,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马家冕,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2,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永城市。
辩护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明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1699号、沪宝检三部刑补诉(2020)3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裔某犯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胡2、胡某3、朱某2犯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沈晓东、高保山、马家冕、石瑞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任职本区罗泾镇雍和府小区物业经理的工作便利,以疏通城管关系、允许违章搭建为幌子,向多名被害人骗取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户(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的报备费。后小区违章搭建被城管部门查处。此外,被告人裔某未经开发商授权和物业公司许可,擅自出售小区车位、出租物业仓储用房,并将车位费、仓储用房出租费占为己有。被告人裔某共获利80余万元。
同一期间,被告人胡2、胡某3、朱某2为垄断雍和府小区土建业务,在被告人裔某的帮助下,采用上门言语威胁、阻扰滋事等多种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强揽雍和府小区敲墙及垃圾清运、花园扩建等土建业务,共获利80余万元。被告人裔某收取土建费用7万元并占为己有。
2020年2月,被告人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任职罗泾镇雍和府小区物业经理的工作便利,以帮助被害人朱某1承接雍和府小区垃圾清运业务为幌子,假借物业公司名义收取“合作费”2万元,事后没有出具物业公司合同,被害人朱某1亦未承接到该业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裔某构成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胡2、胡某3、朱某2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裔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裔某擅自出售车位、物业仓储用房的行为是民事上的无权代理行为,不应认定诈骗;2、被告人裔某系主动到案,到案后对于诈骗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3、已全额退赔诈骗罪部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4、在强迫交易犯罪中参与度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胡2辩解没有威胁、恐吓被害人。辩护人提出指控的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部分业主陈述存在软暴力;本案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采取的手段仅仅是言语威胁,没有实施暴力。
被告人胡某3辩解贴违章告知单都是根据物业的安排,没有借此恐吓小区业主。辩护人提出大部分业务的承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应认定犯罪数额;强迫交易的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胡某3的作用较小,时间较短。
被告人朱某2辩解没有实施恐吓或者软暴力。辩护人提出朱某2未对胡2提供过帮助;如认定犯罪,也仅参与了与部分业主的协商,所起作用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任职本区罗泾镇雍和府小区物业经理的工作便利,以疏通城管关系、允许违章搭建为幌子,向26名被害人骗取1.5万元至2万元/户不等的报备费,共计40万元。此外,被告人裔某未经开发商授权和物业公司许可,以出售小区车位、出租物业仓储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张荣、吴进涛、章辉、华峰等人车位费、租金共计40万元。
2020年2月,被告人裔某以帮助承接雍和府小区垃圾清运业务为幌子,以物业公司“合作费”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12万元。
(二)强迫交易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胡2、胡某3、朱某2为垄断雍和府小区土建、垃圾清运业务,在被告人裔某的帮助下,采用上门言语威胁、贴违章告知单等多种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强揽雍和府小区敲墙及垃圾清运、花园扩建等土建业务,累计交易金额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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