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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刑初850号 (2)
  被告人裔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裔某擅自出售车位、物业仓储用房的行为是民事上的无权代理行为,不应认定诈骗;2、被告人裔某系主动到案,到案后对于诈骗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3、已全额退赔诈骗罪部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4、在强迫交易犯罪中参与度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胡2辩解没有威胁、恐吓被害人。辩护人提出指控的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部分业主陈述存在软暴力;本案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采取的手段仅仅是言语威胁,没有实施暴力。
  被告人胡某3辩解贴违章告知单都是根据物业的安排,没有借此恐吓小区业主。辩护人提出大部分业务的承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应认定犯罪数额;强迫交易的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胡某3的作用较小,时间较短。
  被告人朱某2辩解没有实施恐吓或者软暴力。辩护人提出朱某2未对胡2提供过帮助;如认定犯罪,也仅参与了与部分业主的协商,所起作用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任职本区罗泾镇雍和府小区物业经理的工作便利,以疏通城管关系、允许违章搭建为幌子,向26名被害人骗取1.5万元至2万元/户不等的报备费,共计40万元。此外,被告人裔某未经开发商授权和物业公司许可,以出售小区车位、出租物业仓储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张荣、吴进涛、章辉、华峰等人车位费、租金共计40万元。
  2020年2月,被告人裔某以帮助承接雍和府小区垃圾清运业务为幌子,以物业公司“合作费”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12万元。
  (二)强迫交易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胡2、胡某3、朱某2为垄断雍和府小区土建、垃圾清运业务,在被告人裔某的帮助下,采用上门言语威胁、贴违章告知单等多种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强揽雍和府小区敲墙及垃圾清运、花园扩建等土建业务,累计交易金额40余万元。
  2020年4月8日,公安人员至本市普陀区曹杨五村XXX号XXX室传唤被告人裔某,被告人裔某接亲属电话后返回住处,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胡2、胡某3、朱某2分别在住处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裔某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已退赔多名被害人共计91万元,取得相关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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