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3刑初850号 (3)
三、被告人胡某3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某2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胡2、胡某3、朱某2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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