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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刑初850号 (4)
  一、被告人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2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3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某2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胡2、胡某3、朱某2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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