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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刑初15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辩护人高震,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后,由简易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高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从丁甲同(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7元(以下币种相同)每包的进货价购买假冒“太太乐”品牌鸡精,进货金额共计16.9万余元,后被告人杨某某以8元的单价向下家刘某某销售1600袋假冒“太太乐”品牌鸡精,销售金额为12800元,其余以每包14-18元的价格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经司法审计,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太太乐”品牌鸡精达248298元,合计销售金额26万余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从丁甲同(另案处理)处购进16.9万余元的假冒“太太乐”注册商标的鸡精,其中以8元/包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1600包,销售金额为12800元;以14-18元/包的价格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经审计,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销售金额为248298元;合计销售金额为26万余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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