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107刑初1587号 (2)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本院缴纳人民币6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到案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的搜查情况及扣押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3.商标权利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涉案注册商标在我国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经鉴定涉案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事实。
  4.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了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的金额。
  5.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账单明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向丁甲同购进假冒“太太乐”鸡精并进行销售的事实。
  6.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