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27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2年11月28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施寒波,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辩护人施寒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5年8月变更为上海旌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再次变更为旌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孔祥友(另案处理)。2014年8月上海人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宇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孔祥友。
  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上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友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采用召开酒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年化6-21%的固定收益及回购,诱使集资参与人与人宇公司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在担任人宇公司理财顾问期间,在公司负责人孔祥友等人的组织、指使下,采用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汪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800余万元。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书证,证实旌逸公司、人宇公司设立、变更和公司架构信息。
  2.证人谢某某、陆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人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旌逸公司的组织构架、职能分工、运营模式以及被告人汪某某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3.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汪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到案经过。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