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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4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4,男,1984年4月12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王文德,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4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4及辩护人王文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8年7月,田辉、陈静(另案处理)以上海雷拓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拓公司”)名义在上海市开设线下门店,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通过电视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6-9.5%的年化收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以此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亿余元,未兑付本金5亿余元。
  2014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徐4在雷拓公司浦东合庆门店担任门店负责人期间,经授意通过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3,000余万元。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徐4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徐4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同案关系人徐某2、徐某3、戴某、杨某的证言,证实雷拓公司通过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及被告人徐4的参与情况。
  2.集资参与人金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债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借款合同》、收款确认书等书证,证实其经雷拓公司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投资后无法兑付本息的经过。
  3.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徐4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徐4系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和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4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6.被告人徐4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4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4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4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4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后发还各投资人。
  被告人徐4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果
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
书 记 员 曹 铭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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