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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14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3,男,1989年2月16日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暂住重庆市。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3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3及其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李某3明知他人以视频裸聊获取被害人信息,并以群发隐私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为非法获利,仍在他人指使下,购买、借用龙某某、李2、李1、陈某某等人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收取并转移赃款。2020年9月29日,被害人徐某某被他人以上述方式勒索钱款,其将被敲诈的人民币18万余元先后按对方提示转入龙某某、李2、李1、陈某某等人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后被被告人李某3等人当即在银行ATM机提取现金及转入他人账号,造成被害人徐某某钱款损失不能被追回。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3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3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QQ个人信息、支付宝交易、QQ聊天记录、相关软件主页信息及威胁内容截图及照片截图、招商银行卡历史账户明细,证实被害人徐某某因裸聊被他人获取信息并以此敲诈勒索人民币18万余元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3处扣押手机一部的情况。
  4.证人李1、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两人分别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交给被告人李某3使用的情况。
  5.相关银卡对私客户账号信息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资金流水示意图及相关工作情况,证实涉案银行卡的部分历史明细及公安机关对于被害人徐某某的被敲诈勒索钱款去向进行了梳理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3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
  7.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3的身份信息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3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收款、转账等方式帮助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3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3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果
人民陪审员 朱 历
人民陪审员 李文君
书 记 员 曹 铭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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