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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6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敖某1(XXXXXXXXXXXXXXXXXX),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
  辩护人冯坤,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
  辩护人杨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敖某2(XXXXXXXXXXXXXXXXXX),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
  辩护人陈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敖某3(XXXXXXXXXXXXXXXXXX),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
  辩护人陈建华,上海市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某1、林某某、敖某2、敖某3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某1及其辩护人冯坤、被告人林某某、敖某2、敖某3及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杨东、陈磊、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敖某1以被告人林某某名义注册成立中山市三乡镇恒昌电脑绣花设计部。2015年起,敖某1租借广东省中山市钟建国大厦三楼A区作为经营场所,招募被告人林某某、敖某2、敖某3等人,由林某某负责设计商标标识,敖某2负责财务及跟单,敖某3负责车间管理等,共同非法制造“鳄鱼”、“匡威”、“斐乐”、“肯佐”、“盟可睐”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标识,并对外进行销售。2020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扣押“鳄鱼”、“匡威”、“斐乐”、“肯佐”、“盟可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2.2万余件。经权利人鉴定,上述查扣的商标标识均系未经权利人授权生产的。经审计,2020年8月,敖某1等人非法制造并销售“斐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2,000余件。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敖某1、林某某、敖某2、敖某3在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各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均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敖某1、林某某、敖某2、敖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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