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7刑初660号 (2)
一、被告人敖某1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敖某2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敖某3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向 颖
人民陪审员 王晓天
人民陪审员 蔡 萍
书 记 员 柳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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