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7刑初6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
  辩护人刘晓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滕曼丽,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邵拂翔,上海棠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起,被告人高某某接受蔡细彬(另案处理)的委托,在无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招募的员工即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三洲工业区4巷2号二楼内,擅自生产加工假冒“鳄鱼”、“布克兄弟”、“BOSS”等品牌的衬衫,后将生产加工的假冒服饰提供给蔡细彬并收取加工费。其中高某某负责整体运营管理,李某某负责假冒服饰的生产制作。
  2020年11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扣了大量标有“鳄鱼”注册商标的半成品服饰及商标标识,在蔡细彬处查扣了大量标有“鳄鱼”、“布克兄弟”、“BOSS”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查扣的商品及标识均系未经授权生产的。
  经审计,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高某某为蔡细彬生产加工假冒服饰并收取加工费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币种下同)。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扣押笔录等,上海索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布克兄弟(上海)商贸有限公司、HUGOBOSS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同案犯蔡细彬供述,同案犯尹权艳、李振仕证言,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供述及二人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擅自制作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