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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4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门某,男,2001年9月25日出生,哈尼族,户籍在云南省,住云南省。
  辩护人高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男,2002年6月6日出生,哈尼族,户籍在云南省,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辩护人胡学娟,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辩护人江琳,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2月9日出生,傣族,户籍在云南省,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辩护人王洋,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某、章某、罗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某及辩护人高颖律师、被告人章某及辩护人胡学娟律师、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人江琳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王洋律师、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门某、章某、罗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系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海龙物流公司员工,2020年10月起,门某、章某、罗某某、王某某、曾某某明知收取并转移的钱款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向公司老板曹恩佳(在逃)提供银行卡并取现等。
  2020年11月10日,郑某某被人以“裸聊”视频为要挟,被人敲诈勒索总计人民币240108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154666元钱款转至陈晨(待查)的银行账号内,后陈晨账号内有2万元赃款转入王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有2万元赃款转入曾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有2万元赃款转入罗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有4万元赃款转入章某的建设银行卡以及农业银行卡内。当日,罗某某、章某、曾某某各自至当地银行ATM机上将上述赃款取出后,将赃款交由门某,由门某将赃款通过快递寄往曹恩佳处,王某某因无法亲自至银行取款,故按照门某的要求将19930元转至下级账号。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章某、罗某某被抓获;2021年1月17日,被告人门某、王某某、曾某某被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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