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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7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女,1991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人李某1,女,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6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人李2,女,1999年8月13日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人刘某,女,1999年2月23日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住湖南省长沙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李某1、陈某某、胡某某、李2、刘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梦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李某1、陈某某、胡某某、李2、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刘伟、聂飞等人(均已判刑)经共谋,自2019年7月起,租赁湖南省长沙市新长海商务大厦C座1502室场地,以丹曦公司等名义实施投资诈骗活动,雇佣并指使业务员撒网式拨打电话,冒充知名证券公司员工向客户虚假荐股,并进一步诱骗客户添加微信后加入“荐股群”。一旦达到入群人数目标,刘伟、聂飞等人即将该“荐股群”交付上家,由上家在群内进一步以虚拟币投资等为饵诱使客户下载指定APP并充值投资,后采用关闭取现通道、关闭APP平台等手法非法占有客户钱款。
  被告人何某、李某1、陈某某、胡某某、李2、刘某受刘伟、聂飞雇佣,自2019年下半年起进入丹曦公司担任业务员,实施投资诈骗活动。经查,何某共计拨打诈骗电话9,700余人次,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087元;李某1共计拨打诈骗电话7,800余人次,违法所得为16,437元;陈某某共计拨打诈骗电话7,200余人次,违法所得为12,530元;胡某某共计拨打诈骗电话5,300余人次,违法所得为9,612元;李2共计拨打诈骗电话5,200余人次,违法所得为9,961元;刘某共计拨打诈骗电话5,100余人次,违法所得为9,785元。
  2021年3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陈某某、刘某、李某1、李2分别于同月7日、8日、9日、11日、1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均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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