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727号 (2)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何某、李某1、陈某某、胡某某、李2、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高 欣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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