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713号 (2)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尹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被告人史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违法所得及伪造的公文予以没收。
  贺某某、尹某、史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高 欣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