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389号 (2)
一、被告人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徐红富
书 记 员 陈奕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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