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3刑终29号 (3)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程亭亭
审 判 员 高卫萍
书 记 员 顾佳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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