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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7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自报),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住湖南省耒阳市。
  辩护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辩护人居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彭某某在开设于湖南省耒阳市的“功某某”赌博网站担任客服,从事为赌客“上下分”等工作。经统计,彭某某作案时间段内,该赌场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彭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2021年3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彭某某还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前已放弃参与犯罪活动,并在当地承包了200余亩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对此建议酌情考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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