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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同年5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系用于违法犯罪的支付结算活动,仍专门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给他人使用。2020年8月28日,被害人赵某某、徐某某、余某某、陈某2、沈某某被他人以网络投资为名诈骗钱款,五名被害人合计将人民币128万元转入刘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账户。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及其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供述,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刘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账户详情,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提供了法律帮助及法律意见。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对认罪认罚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系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支付结算活动,仍专门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给他人使用。2020年8月28日,居住于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的赵某某、徐某某、余某某、陈某2及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沈某某被他人以网络投资为名诈骗钱款,五人合计将人民币128万元转入刘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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