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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刑初13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暂住地北京市。
  辩护人梁帮辉,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学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及其辩护人梁帮辉、高学明到庭参加诉讼。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5日至5月22日,刘伟伟(另案处理)在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科力普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新源公司”)需要从晨光科力普公司采购数码相机、镜头等,以国网新源公司的名义向晨光科力普公司下单上述数码相机、镜头,骗取晨光科力普公司发货后销赃给被告人苗某,苗某在明知上述货品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上述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
  2019年9月18日,刘伟伟以介绍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向北京万华京港技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京港公司”)购买相机为由,通过伪造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印章,与万华京港公司签订相机采购合同。2019年9月19日,万华京港公司将货品送至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被刘伟伟运至中关村销赃给被告人苗某,苗某在明知上述相机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2019年9月23日,刘伟伟以介绍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向北京星河华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华辰公司”)购买相机为由,通过伪造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印章,与星河华辰公司签订相机采购合同。2019年9月24日,星河华辰公司将货物送至刘伟伟处,刘伟伟在取得货品之后将货物销赃给被告人苗某,苗某在明知上述相机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80余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劳动合同,同案关系人刘伟伟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下单记录,配送及收货信息,发货清单,快递面单,请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单,业务回单,谅解书,银行交易记录,购销合同,签收单,销售单,货物清单,司法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以及被告人苗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苗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有坦白和退赃情节,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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