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0)沪03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书 记 员 宋 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