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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1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公诉机关以沪嘉检刑诉[2021]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袭警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嘉行公路、嘉唐公路路口时,因违章实线变道行为,被在此执勤的民警陈俊荣及辅警吉威拦下。陈俊荣、吉威上前告知蒋某某有违章行为并要求蒋出示证件,欲待蒋将车辆停靠至合适地点后进行违章处理。但蒋某某下车后拒不配合执法,至陈俊荣处抢夺证件,并用手挥打陈。随后陈俊荣、吉威将蒋某某制服并带上警车,期间,蒋仍不断反抗。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陈俊荣因外伤致左小腿软组织挫伤,未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闻翌
书 记 员 陈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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