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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9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起,被告人袁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老杨泰路XXX号杨行镇河道养护工程部西侧门面房内开设赌场,内设2张自动麻将桌,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设置收费刷卡机每局牌从赢家处抽头人民币2元的方式从中牟利。2021年5月21日15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址查获该赌场,赌场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及参赌人员胡某、孙某某等8人(均已行政处罚),并缴获赌具麻将牌4副、刷卡机1台、充值卡24张、赌资人民币7,100元。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二万元并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友谊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证人蔡某、李某、胡某、王1、王某2、杨某某、孙某某、冯某某、王某3、潘某某的证言;证人蔡某、李某、王某2、杨某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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