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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某2,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李颖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代某2、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代某2、周某某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叶嘉杰、马德徽、李颖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接受境外人员罗某某(另案处理)的招募,为罗某某在境内大额取现人民币提供帮助,并按取现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好处费。由于取现金额巨大,后被告人张某某又招揽被告人代某2、周某某等人协助其至各银行网点频繁取款,并向代某2、周某某等人支付好处费。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应罗某某的要求,提供自己名下及马某某(另案处理)名下的银行账户各一个用于接收资金。后上述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金某在上海市黄浦区因被骗,向上述二个银行账户各转账人民币50万元。随即,被告人张某某根据罗某某的通知,指挥被告人代某2、周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赃款转移分散至多个银行账户,并于当晚至各银行网点ATM机将钱款取出,后再如数交还被告人张某某,由被告人张某某交给罗某某指定的人员。经查,被告人代某2、周某某各参与取款人民币10万元。
  金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3月1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将被告人代某2、周某某抓获;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马某某的暂住处,明知马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代某2、周某某到案后各退缴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金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相关聊天截图等;证人马某某、代某1的证言及同案关系人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的供述;相关银行账户开户、交易明细、取款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张某某、代某2、周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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