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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526号 (3)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代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涉案物品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陆玉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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