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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4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在湖北省武穴市,暂住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徐国春,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国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花某某(另案处理)租赁本市黄陂南路XXX弄XXX号XXX楼房间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招揽徐某、倪某某、陈某某、周某、施某某等多人参赌,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操盘及配钞。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3月13日将花某某、吕某某及多名赌博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21,130元及电脑等赌博用具。经查,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3日,涉案赌博账号码量为2,309,150。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施某某、徐某、周某、陈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有关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赌博网站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吕某某及同案人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吕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花某某(另案处理)租赁本市黄陂南路XXX弄XXX号XXX楼房间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招揽徐某、倪某某、陈某某、周某、施某某等多人参赌,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操盘及配钞。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3月13日将花某某、吕某某及多名赌博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21,130元及电脑等赌博用具。经查,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3日,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为2,309,150。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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