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498号 (2)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连同扣押在案的赌博用具、赌资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人民陪审员 王漪敏
书 记 员 陈奕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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