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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498号 (3)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连同扣押在案的赌博用具、赌资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人民陪审员 王漪敏
书 记 员 陈奕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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