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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879号 (2)
  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婷婷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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