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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3,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郑栋、黄红武,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3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3及辩护人郑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2日许,被告人李某3为非法牟利,驾驶“金马2099”船至福建省闽江口海域附近,在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经事先通谋,购买采砂船在上述海域附近非法开采的海砂,后向长江口方向航行,预谋将海砂出售获利。3月29日,李某3在途径浙江省积谷山海域附近时,发现执法船检查,遂在附近躲避。4月13日,李某3主动向海事部门报备,并根据指令将船停至上海市宝南锚地等待处罚。4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船登临检查,当场查获所载海砂11,442吨,并安排李某3留在码头看管涉案船舶。次日,民警将李某3从该船带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李某3到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检测评估,涉案海砂属于细砂,单价为人民币122元/吨,共计价值人民币1,395,924元,已被依法拍卖。
  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拍卖成交确认书、刑事摄影件、重量证书、品质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船舶国籍证书,证人李某1、徐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涉案船舶AIS航行记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海砂采矿许可证及海域使用权证有关事宜的复函,被告人李某3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仍经事先通谋,伙同采砂方擅自采挖海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1,395,924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3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3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3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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