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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辩护人陆裕、陈鸿,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怡文、被告人丁某某及辩护人陆裕、陈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中旬,被告人丁某某受“睿航616”船实际经营人陈某某(在逃)雇佣,在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经事先通谋至福建闽江口水域,根据陈少华提供的接驳位置坐标及高频号联系采砂船,接驳采砂船在上述海域开采的海砂后返航。4月20日,丁某某在该船行至长江口海域时电话向海事部门报备,随后在驾船前往宝南锚地接受调查途中被登船检查的海警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测评估,“睿航616”船装载海砂7,956公吨,品质为特细砂,价值人民币497,228元。涉案海砂已被依法拍卖。
  公诉机关提交了浦东海警局出具的现场笔录、抓获经过、关于睿航616船向崇明海事局报备的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取样照片、睿航616船装砂位置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睿航616海砂开采区域距离拥有海域使用权证书区域的距离,上海天城拍卖行出具的拍卖报告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武警海警总队上海支队涉案财物提货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重量证书、品质证书、情况说明,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安徽省六安市地方海事局调取的船舶登记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船舶租赁合同,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浦东海警局出具的AIS设备开关机记录照片,涉案人员的手机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刘某某手机相册内容,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海砂采矿许可证及海域使用权证有关事宜的复函,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仍经事先通谋,伙同采砂方共同擅自开采海砂,海砂价值人民币49.7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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