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7101刑初197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淑葳
人民陪审员 唐修龙
人民陪审员 潘大华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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