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7101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辩护人陈阔、王刚,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手机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投资信息,骗取他人信任,引诱他人将投资款项转账至其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其中被害人董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车厢内通过转账被骗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吴某某被骗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黄某某被骗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刘某被骗人民币5,000元、被害王2被骗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王某1被骗人民币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向王某1返还人民币6,480元。
  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X号XXXXXXXX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通过家属向被害人董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刘某、王2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该五名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董某某、王某1、吴某某、黄某某、王2、刘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归案情况说明》《工作情况》《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