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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刑初16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魏子轩,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2,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陆静伟、汪群鸿,上海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罗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
  辩护人黄燕,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杜佳华,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陆某2、徐某某、谢某某、樊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中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诸某某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其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起,被告人陶某某及俞斌(已起诉)代表誉祁公司与浙江聚元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元宝网络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由誉祁公司作为渠道商在上海地区销售聚元宝网络公司的理财产品。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陶某某及俞斌招募被告人陆某2、徐某某、谢某某、樊某某等多名业务员在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绿地嘉尚国际广场1001室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业务员推广介绍等公开宣传方式,以5%-14%年化收益的高额回报为诱饵,线下推销聚元宝网络公司理财产品,向25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7,7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尚余7,000余万元未兑付。其中,陶某某还向59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2,270万元,尚余2,000余万元未兑付;陆某2向54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1,311万元,尚余1,200余万元未兑付;徐某某向15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973万元,尚余870余万元未兑付;谢某某向11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612万元,尚余550余万元未兑付;樊某某向16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585万元,尚余540余万元未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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