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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刑初1602号 (3)
  二、被告人陆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樊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五名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颂华
人民陪审员 叶迅华
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
书 记 员 吴丹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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