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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8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2021年2月起至5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为网址http://15815a.com/的名为“鼎盛彩票”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使用手机APP以及电脑在位于本区赵巷镇崧文南路XXX弄XXX号楼1101室登录赌博网站进行相关操作,接收赌客宁某某、刘某某等人投注约人民币1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笔录,办案说明、IP域名查询记录、上海洁堪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宁某某、刘某某证言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洁堪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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