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603号 (2)
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秀玲
人民陪审员 陆淡辉
人民陪审员 叶引芳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