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463号 (2)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翟某某、谢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秀玲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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