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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4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孙保忠,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深圳市。
  辩护人韦伟、卞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
  辩护人黄晓栋,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2021年2月25日以沪铁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尹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范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江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不能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于2021年6月9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曹 霞
审 判 员 乔淑葳
人民陪审员 薛 英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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