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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0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起,被告人谢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使用微信、易信等社交软件,组织上百人的赌博群组。通过在群组内提供哈灵麻将游戏软件房卡的方式,组织群组内人员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结算赌资、抽头渔利。至案发,被告人谢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谢某于2021年4月27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颜某某、李某某、凡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到案工作情况》、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网络聊天群组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敏芳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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