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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171号 (2)
  一、被告人温某2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温某1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海砂拍卖款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温某2、温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施佳黎
审 判 员 杨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陈自强
书 记 员 高佳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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