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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86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女,1991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2021)沪0106刑初706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赃款连同已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刑初70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张莺姿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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