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4刑初13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马集镇鲁围村鲁庄组;2021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陆文君,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嘉检刑诉〔2021〕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5日零时11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苏A0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方陆路路口西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亦无异议。被告人鲁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黄 薇
书 记 员 龚薇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