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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5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1,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辩护人戴正杰,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2,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辩护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94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人张某2,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陈德子,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辩护人邵玉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住浙江省绍兴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1、侯某2、张某1、张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1、侯某2及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两被告人分别指派的辩护人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戴正杰律师、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吴竹坤律师、被告人张某1、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陈德子律师、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邵玉龙律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初,洪斌(另案起诉)通过他人介绍结识赵彤(另案起诉),并通过赵彤结识俞文杰(另案起诉),后经预谋由赵彤、俞文杰负责制作假冒大胜品牌DTC3X型号N95口罩(以下简称“假冒大胜口罩”),洪斌为赵彤等人提供资金支持。2020年6月8日起,洪斌安排谢炜亮(另案起诉)对接操维(另案起诉),由操维提供220余万只假冒大胜口罩白板。赵彤通过詹成相(另案起诉)联系黄炯(另案起诉),安排黄炯、詹成相对上述口罩白板加印假冒大胜商标,并安排阚建和(另案起诉)为黄炯等人提供加印假冒大胜商标的移印机及模板。2020年6月下旬起,赵彤安排方志伟(另案起诉)联系并租赁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洋盛园区2幢409号的工厂作为加印假冒大胜商标的场所,安排操维提供58万只假冒大胜口罩白板,安排阚建和提供上述移印机及模板,对上述口罩白板加印假冒大胜商标。并由俞文杰负责上述绍兴工厂具体事务,方志伟、陈泽玉(另案起诉)招募并管理工人、发工资,被告人马金刚(另案起诉)负责维修移印机,被告人陆丹丹(另案起诉)负责统计收发假冒大胜口罩数量。后赵彤将上述共计278万余只假冒大胜口罩,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900余万元(币种下同),分批次送至洪斌提供的下家指定地址,由被告人洪斌对外销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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