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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562号 (2)
  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侯某1、侯某2、张某2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自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活动持续时间短,制作出来的假冒口罩尚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初,洪斌(另案起诉)通过他人介绍结识赵彤(另案起诉),并通过赵彤结识俞文杰(另案起诉),后经预谋由赵彤、俞文杰负责制作假冒大胜品牌DTC3X型号N95口罩(以下简称“假冒大胜口罩”),洪斌为赵彤等人提供资金支持。2020年6月8日起,洪斌安排谢炜亮(另案起诉)对接操维(另案起诉),由操维提供220余万只假冒大胜口罩白板。赵彤通过詹成相(另案起诉)联系黄炯(另案起诉),安排黄炯、詹成相对上述口罩白板加印假冒大胜商标,并安排阚建和(另案起诉)为黄炯等人提供加印假冒大胜商标的移印机及模板。2020年6月下旬起,赵彤安排方志伟(另案起诉)联系并租赁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洋盛园区2幢409号的工厂作为加印假冒大胜商标的场所,安排操维提供58万只假冒大胜口罩白板,安排阚建和提供上述移印机及模板,对上述口罩白板加印假冒大胜商标。并由俞文杰负责上述绍兴工厂具体事务,方志伟、陈泽玉(另案起诉)招募并管理工人、发工资,被告人马金刚(另案起诉)负责维修移印机,被告人陆丹丹(另案起诉)负责统计收发假冒大胜口罩数量。后赵彤将上述共计278万余只假冒大胜口罩,货值金额共计5900余万元,分批次送至洪斌提供的下家指定地址,由被告人洪斌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6月底,赵彤联系被告人侯某1,由被告人侯某1在其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工业区月工路XXX号的工厂生产假冒大胜口罩白板,并提供给赵彤的上述绍兴工厂加印假冒大胜商标。被告人侯某1安排被告人侯某2负责上述金山工厂具体事务,安排被告人张某1维修生产口罩白板机器、购买口罩白板原材料,并由赵彤安排被告人张某2监督金山工厂口罩白板生产进度。2020年8月,被告人侯某1金山工厂提供假冒大胜口罩白板24万余只由赵彤绍兴工厂加印假冒大胜商标,后上述成品假冒大胜口罩,货值金额共计5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
  2020年6月,赵彤通过他人先后结识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带有大胜商标的小纸盒及合格证(货值金额共计21万余元)、由被告人徐某伪造带有大胜商标的大纸板箱(货值金额共计7万元),后分别提供给赵彤用于包装假冒大胜口罩。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侯某2、张某1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2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侯某1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侯某1、侯某2、张某1、张某2、胡某某、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1向权利单位赔偿5万元取得谅解;被告人胡某某向权利单位赔偿60万元取得谅解;被告人徐某向权利单位赔偿15万元取得谅解。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胡某某、徐某主动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确认的1.情况说明及照片、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档案机读材料、工商登记材料、名称为“第一批口罩数量进出统计”、“新公司”等excel表格照片、公司详情截图、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清点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入库单的情况说明、百度地图地址查询截图、办案说明、授权书、大胜N95口罩采购合同、口罩购销合同、出库单、电子银行回单、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和解协议、网上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胡磊、李展作、金建忠、洪斌、赵彤、俞文杰、谢炜亮、操维、黄炯、詹成相、阚建和、方志伟、陈泽玉、马金刚、陆丹丹等的证言;3.被害单位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被询问人贾伟涛等的陈述;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侯某1、侯某2、张某1、张某2、胡某某、徐某等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1、侯某2、张某1、张某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亦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1、侯某2、张某1、张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相关辩护人提出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胡某某、徐某赔偿权利单位,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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