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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561号 (5)
  四、被告人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马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陆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 斌
审 判 员 向 颖
人民陪审员 刘瑜凤
书 记 员 蒋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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