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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康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G,住所地在上海市北京东路XXX号科技京城C区308室,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诉讼代表人俞翔,男,1978年6月13日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屠祎翌,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慧灵,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康威公司、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诉讼代表人俞翔及辩护人屠祎翌、任慧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在经营康威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取上海朋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火佑信息科技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34,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499,000.89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21年3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经公安机关联系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年5月13日,沈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80余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银行账单、完税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出具的认证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康威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沈某某作为康威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康威公司、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康威公司、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康威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康威公司、被告人沈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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