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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879号 (2)
  诉讼代表人提出。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又已补缴全部被抵扣税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康威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沈某某作为康威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单位康威公司、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康威公司、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康威公司已补缴全部被抵扣税款,弥补了国家经济损失,对被告单位康威公司及被告人沈某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康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缴的税款上缴国库(已上缴)。
  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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