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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4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1(曾用名李某2),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2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李1酒后驾驶牌号为沪DJXXXX小型轿车沿新德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进华东路东约30米处,小型轿车车头左前部撞击前方等候放行的由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DXXXX3小型轿车车尾右后部,致沪ADXXXX3小型轿车车头又撞击前方由金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8XXXX小型轿车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物损合计人民币59,899元)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1弃车逃逸,于次日凌晨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1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4mg/ml,属醉酒。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李1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李1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金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及调阅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1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1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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